光洋科:公告投保中心對本公司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等21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6/09/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6/09/18收受起訴狀,得知投保中心以本公司
100年至104年間財報不實為由,代表投資人起訴請求本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等21人
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484,035,872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法提出抗辯,以維股東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雖然投保中心向本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等21
人請求賠償前開金額,惟投保中心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仍待法院依法審究,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答辯,於法院判決前暫難預估應負責任金額。此外,於法院確定判
決認定本公司應給付損害賠償前,本公司尚無對投保中心給付之必要,故投保中
心之起訴,對本公司現金流尚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法提出抗辯,以維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目前營運狀況正常,資金足夠因應營運所需,債協銀行
團持續支持,與客戶、供應商往來如常。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