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達:公告本公司刑事訴訟案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告訴人: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吳健強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文書案號: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106/09/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年代公司及其董事長練台生、總經理吳健強等,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至6月26日
2014世足賽期間,違法授權第三人於「數位有線電視」上播送2014世足賽之刑事案件。
4.處理過程:
(1)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9月14日宣判被告等人無罪。
(2)本重大訊息公告時,法院判決主文尚未公佈,判決主文依法院公告為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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