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邁:本公司106年08月09日董事會追認修正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09 17:40
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8/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05/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原於106年5月10公告董事會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
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6年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並於106年08月09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
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特殊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提報董事會決定之。惟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與本公司間之聘僱合約或本
公司工作規則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
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特殊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提報董事會決定之。惟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與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與本公司間之聘僱合約或本
公司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
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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