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者為動物?法律大論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13 15:33
▲事隔多年的爭議仍然在延燒,這隻可愛的猴子可能作夢也想不到牠的自拍照居然可以讓另一群猴子們吵架吵了好幾年。(圖/翻攝自善待動物組織)
還記得這張照片嗎?2011 年,來自英國的自然攝影師 David Slater 在印尼蘇拉威西拍攝黑冠猴時,猴子趁攝影師不注意把相機偷走、並且似乎很熟悉相機操作方式似地「自拍」了一系列的照片,其中不乏許多影像清晰、模樣非常生動逗趣的照片。這些照片可能因為真的太棒了,被包含維基百科在內的許多使用者未經攝影師同意而使用,氣得攝影師一狀告上法院。
一陣子後,美國著作權當局對此事作出回應,表示動物並不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動物自行拍攝的照片作品並不具有著作權的法律效力。雖然美國某些法律的作用範圍確實是涵蓋到了動物,不過這並不應用在著作權上。
事件的爭議圍繞在著作權與照片所能帶來的收益分配問題,攝影師認為自己應有著作權,法院認為整起事件沒有任何人擁有動物的著作權。然而整件事情並未落幕,如今又有新的意見出來了:美國的非營利機構、善待動物組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PETA)認為猴子應該被承認為著作權的所有者。
「隨著科技進步,法律也應與時俱進。」PETA 顧問 Jeffrey Kerr 表示:「版權法條文並未限制所有權的物種為何,PETA 今天所要求法院承認科學上的合理解釋,也就是猴子確實可以創造出獨特的作品。」PETA 認為,黑冠猴拍攝的照片、特別是那些對著鏡頭露齒咧嘴笑的自拍照,很明顯並不是出自「碰巧」誤觸攝影開關、而是猴子在攝影機鏡頭的反射鏡面上看到了自己的模樣,進而按下快門、更懂得改變表情並進一步觀察鏡面的變化。
Jeffrey Kerr 說,如果法院最終承認猴子有能力創作作品並應被著作權保護,將會是有史以來動物第一次成為財產所有者。PETA 另外要求成為整組黑冠猴「自拍」照片的收益管理者,他們宣稱將把過去著作權的損失索賠、並用於保護黑冠猴當地生態環境,使黑冠猴成為最終的實質受益者。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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