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修正拖網漁船管理規定 加強維護沿近海棲地環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04 08:12
我國沿岸海域日照充足,營養鹽類豐富,基礎生產力高,向為魚類產卵及哺育之重要棲地。台灣拖網漁業大部分屬底拖網,拖網網具對海洋底棲生態破壞大,加上網具對魚種不具選擇性,殺傷力高,因此政府自民國 56 年起即限制拖網漁船建造,同時依漁船大小限制拖網漁船之作業海域;前台灣省政府於 66 年間訂定「台灣省漁業管理辦法」,針對拖網漁業即設置禁漁區。精省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接續於 88 年間公告「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範拖網漁船禁止於距岸 3 浬內作業,50 噸以上拖網漁船禁止於 12 浬內作業,持續拖網漁船禁漁區一貫政策,迄目前並未改變。
漁業署表示,針對拖網漁船違規於禁漁區作業,原規定係處以新台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惟仍有漁船持續違規,顯示最高處以 15 萬元罰鍰之處分仍嫌太輕,日前農委會修正並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除維持原先對違規者每次加重 1 萬元罰鍰,並將對多次違規且累計已處最高額罰鍰後,仍再次違規者,予以收回漁業證照處分,以遏止經常性違規累犯,落實拖網漁業管理。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永續漁業資源已是國內外管理一致的趨勢,例如,106 年實施之「遠洋漁業條例」,即針對遠洋 (如延繩釣) 漁船於禁漁期或禁漁區違規作業、從事未經許可之漁業種類或捕撈、持有禁捕魚種等重大違規行為,將依漁船噸位核處經營者 (船東)1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漁業證照 2 年以下,或廢止之,從業人(船員) 亦受 2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船員相關證照之處分,累犯者並依違規情節加重處分;為因應此一管理趨勢,我國沿近海漁業亦應加強管理,在該署持續輔導縣市政府推動傷害性 (刺網) 漁法退出 3 浬之措施下,限制特定漁法於特定漁區作業之規範,已為保護沿近海漁業資源必要措施。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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