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25 18: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25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即每股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 2,000,000 股,每股面額 10 元,共計 20,000,000 元。
4.既得條件:
符合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年資、績效考核標準、公司年度
獲利標準,並於該年度無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等,依所訂既得期間分年按比例
給予。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本公司將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餘條件依發行辦法規定處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 56 條之 1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 56 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
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06年4月17日收盤價每股 21.7 元
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暫估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
43,400,000 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 106、107、108及109年度費用化金額
分別約為 9,238,849 元、13,020,000 元、16,099,617 元及5,041,534 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依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 179,717,190 股計算,對民國106、107、108 及
109年度每股盈餘暫估之影響分別約為 0.05 元、0.07元、0.09元及0.03元,
初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且對現有股東權益亦
應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
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
保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款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
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
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
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
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核
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
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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