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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兵 一年三大過將汰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4 17:06


立法院院會今天(14 號)三讀修正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訂定志願役士兵退場機制,改為一年內累計三次大過將被汰除,軍官、士官撤職。

志願士兵條例第五條之一原本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在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被記兩大過以上,或在核定服役起滿三個月後,經評審不適合服志願士兵者,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在三個月內依規定汰除。


另一方面,這次通過的新規定還包括,八十三年次以後的役男都可服替代役,並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募兵,常備義務役報考志願役士兵,可每年一簽,最長三年。

現行規定志願士兵服役滿一年,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次也放寬規定到服役滿六個月以上,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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