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及榮智健等5名前高層 炒?外?涉虛假陳述案勝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1 06:25
中信股份(00267-HK)(前稱中信泰富)於2008年「炒?外匯」一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昨日公布研訊報告書,裁定中信及包括時任主席榮智健、董事總經理范鴻齡在內的5名前高層勝訴,在當時披露虛假或誤導財務狀?資料罪名不成立,毋須向中信小股東賠償。
證監會稱,正研究審裁處報告書內容;中信則指歡迎裁決。隨證監會敗訴,證監會將面臨支付訟費,有律師估計證監會需要負擔最少5000萬元訟費。證監會於2014年起訴中信,期望以《證券條例》213條,要求中信賠償4500名受影響股東,賠償19億元。
涉案的5名中信前高層,包括時任主席榮智健、董事總經理范鴻齡、副董事總經理張立憲和李松興,以及執董周志賢。審裁處訴訟的聆訊於2016年7月完成,根據審裁處昨日頒布的報告書,就中信於2008年9月12日刊發的通函而言,不存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章)第277(1)條的市場失當行為。
審裁處於報告中指出,證監會無法證實中信該份通函屬於誤導性或虛假陳述。根據該份通函,中信稱「集團自2007年12月31日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況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審裁處認為證監會有責任證明當時中信已有或正在發生重大變動。
然而,根據中信於2008年10月20日發布的盈利警告,稱為減低西澳洲鐵礦項目面對的貨幣風險,簽訂若干槓桿式外?買賣合約而引致虧損,當中更透露中信早在2008年9月7日就已覺察該合約帶來的潛在風險。審裁處直斥,中信拖延近6星期,才以盈利警告的方式公布消息,牽涉金額更高達147億元。
根據案情,中信於2008年「炒?」外幣累計期權合約(Accumulator),未有及時向公眾披露,證監會經多年調查,指中信涉嫌披露虛假或誤導性財務資料、涉及市場失當行為,於2014年決定對中信及其5名前高層展開法律程序和研訊程序,亦要求法庭頒令向4500名受影響的中信股民賠償。
證監會曾指出,中信及該5名前高層在2008年9月12日發出通函前,已得悉公司投資的外幣累計期權合約會因澳元?率急跌,存在重大虧損風險,卻仍在通函中表明「交易狀況概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認為屬故意誤導的市場失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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