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凱光電:代子公司公告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審理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05 19:40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被告: 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
(2)原告: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
(4)法院名稱: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5)相關文書案號:民事上訴狀
2.事實發生日:106/04/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5日接獲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
法院寄發之「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通知書中之主要內容為:
原告一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與原告二「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
公司」不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東中法民四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裁定),
向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 補充說明:
(1)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東中法民四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的主要內容為: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
有限公司與被告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
一案中,需以另案(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第150條第1款第(五)項、
第154條第1款第(六)項規定,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請參考本公司2016/1/5之重大訊息)。
(2)(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的主要內容為: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凱控股)與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簽訂廠房租
賃合同相關事宜之爭議,於大陸東莞市對本公司提起損失賠償之訴,法院判定
弘凱控股勝訴,被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必需返還弘凱控股
人民幣6,880,000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1月26日
起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同時被告需支付違約金
人民幣1,344,068.16元給弘凱控股。如不服判決,原告弘凱控股可在收到判決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東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
公司、第三人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參考本公司2016/1/5之重大訊息)。
(3)依據(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被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
司與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上訴至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28日由委任律師親至中國廣
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取得二審「民事判決書」(文書案號: (2016)粵民終905號),
判決書中之主要內容為:一審判決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勝訴之判決,認定事實
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二審案件審理費由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請參考本公司2016/10/28 之重大訊息)。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造成重大財務業務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確保我方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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