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顧: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三顧二;債券代號:32242)行使收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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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3/24
2.公司名稱:三顧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因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
總額之10%,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債權人行使收回權暨終止櫃
檯買賣之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103年8月25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106年
6月14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
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寄發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
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一份「債券收回通知書」,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
本公司將以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之日(含)起加計三十日作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不論債券持有人是否於債券收回基準
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機構要求以現金贖回(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
郵戳日為憑),本公司皆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該
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截至106年3月6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
原發行總額之10%,故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債
權人行使收回權。
(三)本次轉換公司債行使收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1)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6年4月11日起至106年5月10日止(往來券商
受理期間:106年4月10日至106年5月9日止)。
(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6年5月10日。
(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6年5月11日。
(4)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6年4月11日。
(5)債券收回價款發放日期:106年5月17日。
(四)本轉換公司債收回程序如下:
(1)因本轉換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6年4月11日)
之前一營業日(即106年4月10日)起至屆滿日(106年5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即
106年5月9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債券持有人請攜帶
1.證券存摺 2.集保帳戶印鑑,至原交易證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
/贖回/賣回申請書』127表單(註明贖回 )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即可;交易證券商
於收件後會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於接受申請後
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收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依發行及轉換辦法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
收回價格為新台幣10萬元整,並統一於106年5月17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
方式交付價款予各債權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於受理收回期
限申請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將依照前述所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
收回其全部債券。
(2)債券收回通知書之寄發以106年4月11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
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不再另行通知。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號B1
電話:02-878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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