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亞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揚州興漢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並應待對方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始能生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24 17:40
第三十四條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6/02/2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揚州興漢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與揚州興漢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於揚州高新區合作建置生產設施。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拓展營運範圍,強化經營績效。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積極加速產品進入新市場。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協議經雙方董事會皆決議通過後,始能生效。
(2)揚州興漢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係揚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簡稱揚州高新區)全資
控股公司,在簽署本協議前獲得相應授權;受揚州高新區委託,全權代表揚州
高新區落實與本公司的具體合作事宜。
(3)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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