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櫻團翻車妹妹責任險無法理賠 金管會這麼解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23 15:35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武陵農場賞櫻團遊覽車在國道 5 號翻覆,李姓一家 4 口父母及女兒罹難,獨留兒子處理後續事宜,但申請妹妹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遭拒,金管會表示,責任險的保險金不是遺產,理賠必須回歸民法規定,侵權行為請求人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哥哥是旁系親屬,除非能舉證有侵權損害,提出相關證明,否則是無法理賠。
金管會指出,意外險或人壽保險死亡理賠,只要合法繼承人,不管是第幾順位,可以遺產的方式繼承保險理賠,但責任險保障的是因責任疏失而發生須負賠償責任,責任險的理賠必須回歸《民法》第 194 條規定,而《民法》的制定是由大家所公認的。
根據《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金管會表示,哥哥為旁系親屬,除非能舉證有侵權損害,提出相關證明,否則是無法理賠。
至於是否會因這次事故開特例,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金管會強調,怎麼開特例,保險公司賣商品都有一定的承保範圍,不能強制要求業者理賠。
富邦產險也說明,遊覽車乘客險是一種責任保險,遊覽車業者依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並支付保費,若遊覽車發生意外導致乘客死傷,而遭受受侵權人的請求賠償時所需承擔的責任,因此,重點在於誰受侵權,誰就可以求償。
這次賞櫻團翻車事故,富邦產險說,李先生對父母身故依法具有請求權,對妹妹身故部分則無,因此,哥哥並無向遊覽車業者請求賠償權利,既然遊覽車業者無賠償哥哥的責任,保險公司就無法依據保單賠付,因此,此案李先生無法請求妹妹的責任險賠付,是依法令規定無法賠付,而非業者拒賠。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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