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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珠稱工時與駕駛時間不同 李彥秀:政府帶頭當慣老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18 18:02


記者邱明玉、陳彥驊/台北報導

 


對於遊覽車司機工時問題,勞動部長林美珠昨在立院備詢時指出,工時與駕駛時間是兩回事,依《勞基法》規定,只要不受雇主約束,可以自由支配時間,就叫做休息,「如果(司機)把車門關起來,可以散步、做操,也算休息」。對此,國民黨立委李彥秀今(18)日在臉書 po 文批評,林美珠此番話,「政府不但帶頭當慣老闆,還開班授課指導雇主如何當慣老闆,如何擺脫過勞之島的惡名」。

李彥秀說,林美珠的發言突顯出公部門對工時計算的荒謬認知。無獨有偶,交通部長賀陳旦日前也說,台鐵夜班工作有 3-5 小時時間是休息的,可見閣員們完全分不清楚什麼是休息,什麼是待命。

李彥秀表示,她更擔憂,林美珠這樣的說法,等於給雇主更多擴大解釋的空間,如果依照這個邏輯去執行勞檢,對勞工更加不利。

李彥秀批評,「政府不但帶頭當慣老闆,還開班授課指導雇主如何當慣老闆,如何擺脫過勞之島的惡名」。

遊客下車遊憩司機工時如何認定?

勞動部說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於大客車駕駛人所定每日不得超過 10 小時係指「實際駕車時間」;《勞動基準法》所定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除執行駕車工作外,發車前檢查甚或於收班後之打掃整理時間等,均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兩者規定並無扞格之處。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因此,勞工受雇主命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舉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的期間,該時段駕駛可以自行利用的情況,就不屬工作時間。但若是有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或是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的待命狀態,這段期間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者,就應屬工作時間。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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