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因行政不中立,導致本公司所投資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受有損害,乃申請召開記者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2/17
2.公司名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緣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係由本公司持股份49%及美商普萊
克斯持股51%,所發起設立。雙方原本合作愉快,自民國(下同)102年起,即發生董
事長為何人之爭議,經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455號判決確認本公司指派之林克銘為
董事長。惟,中普公司迄今仍否認之,導致本公司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無法行使職權。
(2)其後,中辦於拖延一年後,終於105年11月9日函知林克銘先生辦理變更登記,隨即
次日,即以其裁量權限,命現任之林克銘董事長應完成董、監事全面改選,否則即於
106年1月9日解任。
(3)本公司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林克銘先生及依該指示辦理相關事項,但因另一股東美
商普萊克斯(Praxair Inc.)拒絕參加任何董事及股東會,而無法依限完成改選。縱
林克銘董事長陳情希能展延期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仍依前函之處分,於106年1月9日
將全部董、監事予以解任。
(4)對照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本公司之各項申請均置若惘聞,其對於美商普萊克斯之
召開臨時股東會申請,卻於不到3日之期間內火速發函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董、監
事改選以及修改章程等議案,而觀其修改章程之內容,將完全使本公司喪失股東權及監
察權,且該機關之主管亦於做成行政處分之次日,即辦理屆齡退休!
(5)縱觀上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種種作為,已對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發生不利益之影
響,自102年尹始,本公司均無法行使董事長職權、董事無法參與董事會、無法行使股
東之知情權,以及監察人之查核權,對於本公司之影響難謂為不嚴重,乃召開記者會對
事實進行說明。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於2017/2/17 (五)上午10:00於本公司(地址: 台北市東興路12號3樓)舉行記者
會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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