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財險寧波存編虛假資料等違法行為 被寧波保監局共罰64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1 15:40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網消息寧波保監局近日發布公告稱,發現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存在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和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故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3萬元;對其副總經理陳方平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1萬。
據公告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寧波保監局對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涉嫌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違法行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發現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通過華凱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富爾達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50.75萬元。
二、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2016年1月至7月,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虛列宣傳用品費等費用137.07萬元,實際用於車險銷售激勵。虛列員工工資1069.44萬元,實際用於補償車險電銷業務的銷售費用。
綜上,寧波保監局認為分公司副總經理陳方平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該和其公司為上述違法行為負責,故寧波保監局作出如下處罰:
一、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13萬元;對陳方平予以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二、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40萬元;對陳方平予以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
寧波保監局稱,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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