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被判主觀惡意註冊“飛人”告狀4年贏回“喬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9 08:32
“飛人”喬丹與 “中國喬丹” 長達 4 年的商標權拉鋸戰迎來了最終結果。
昨日(12 月 8 日)上午,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 · 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 10 件系列案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開宣判:喬丹體育對爭議商標 “喬丹” 的註冊,損害邁克爾 · 喬丹的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最高法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 對 3 件 “喬丹” 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此外,雖擁有 “喬丹” 商標已多年,但喬丹體育仍被最高法認定乃“主觀惡意註冊”。
官司長達 4 年終落定
最高法的最終宣判,在外界看來,意味著 “喬丹” 商標爭奪中,“飛人”邁克爾 · 喬丹獲得勝利。
在昨日上午最高法宣判決後,喬丹隨即向媒體發表了公開聲明。他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
“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並沒有任何關聯。“喬丹還說。
這場美國籃球明星與國內知名體育用品企業的商標權之爭,最早還要追溯到 4 年前。
2012 年 10 月,喬丹對喬丹體育註冊的 68 件商標提出爭議,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但未獲批准。此後,喬丹相繼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均被駁回。不甘心的 “飛人”,又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去年,最高法已裁定其中 58 件商標的歸屬,剩餘的 10 件商標到今年進行了審理。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上述 10 件商標中 3 件商標均印有不同字體的中文 “喬丹” 二字,另外涉案的 7 件商標,則主要為 “QIAODAN” 字樣或帶有 “qiaodan” 拼音標的圖形。
對此,最高法宣判認定,喬丹體育對爭議商標 “喬丹” 的註冊損害喬丹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同時,最高法認定,拼音商標 “QIAODAN” 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駁回喬丹再審請求。
被認定 “主觀惡意註冊”
在這場商標歸屬拉鋸戰中,始終有一個爭議焦點——喬丹體育究竟有沒有主觀故意註冊 “喬丹” 商標,“蹭”喬丹的名氣得到商業利益?
在幾次庭審中,喬丹體育申辯稱,由於重名的原因,姓名與自然人之間,難以形成唯一對應關係。“不一定提到喬丹,就一定指向原告。”
而在本次判決中,最高法明確表示,商標評審委員在之前判決中對於 “喬丹” 二字 “唯一對應” 的指標過於嚴苛,本院不予支持。同時,還認定邁克爾 · 喬丹本人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如此認定的依據有哪些?最高院表示,在從 1984 年起的近 30 年時間中,我國的權威期刊、報紙,都以中文喬丹指代邁克爾. 喬丹本人,中文 “喬丹” 二字已經與其建立了穩定對應關係。
“調查的數據,與本院認定的前述事實可以相互印證。” 最高法表示,中文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並已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故邁克爾喬丹在我國享有中文喬丹的姓名權。
同時,在此次判決中,最高法還認定喬丹體育註冊 “喬丹” 商標是主觀惡意行為。
最高法認為,喬丹體育在明知喬丹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並未與喬丹本人協商談判,獲得許可及授權,而是擅自註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與喬丹密切相關的商標。喬丹體育放任相關公眾誤認為自己的商標與邁克爾喬丹存在特定聯繫。並且,使喬丹體育無需付出過多成本,就實現喬丹本人為其代言的效果。“因此是主觀惡意註冊行為。”
“喬丹體育在 2000 年的時候註冊該商標,客觀地講,目的是什麼?喬丹體育早期的發展,的確離不開 “喬丹” 二字帶來的名氣。”一位體育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稱。而在邁克爾 · 喬丹本人還擁有自主品牌 Air Jordan 的背景下,雙方存在根本上的利益衝突,未來和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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