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變更追加當事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8 11:21
在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進程中,經常會遭遇到需要變更、追加當事人的問題,以往因相關制度建設落後,在執行實踐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工作規範化建設程度較低。《最高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正式實施將有助於規範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變更、追加工作,也將給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帶來積極影響,現結合「規定」精神與執行工作實踐做如下提示:
1.變更、追加當事人的申請人。
根據「規定」第一條、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變更、追加當事人的申請人為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不良資產經營領域,申請執行人多表現為銀行,權利承受人主要表現為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債權受讓人。另外,申請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時,需要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的材料,以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銀行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為例,資產管理公司需向法院提交債權債務轉讓協議、銀行認可資產管理公司取得轉讓債權的書面材料、債權債務轉讓公告通知材料及資產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負責人身份證明、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明、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2.被執行人死亡或失蹤時的變更、追加對象。
在被執行人死亡或失蹤時的變更、追加對象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以及財產代管人(宣告失蹤時)。被執行人死亡或失蹤時變更、追加時承擔責任的範圍,被執行人死亡時為遺產範圍內,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則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
3.被執行人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追加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為被執行人時,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則不需要啟動變更、追加程序,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時,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無需變更、追加程序。因此在被執行人為個人獨資企業時,建議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同時向法院提交追加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以免投資人轉移資產逃債。另外,此項規定也對盡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盡調時儘量查清個人獨資企業與投資人的關係並取得、固定相關證據。
4.被執行人為合夥企業的變更、追加問題。
合夥企業為被執行人時,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其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對於其中的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在其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也可以要求變更、追加。追加、變更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是必須向法院提交其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的相關證據。另外,此項規定也對盡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在盡調階段儘量查清有限合夥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的相關證據。因此在被執行人為合夥企業時,建議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同時向法院提交追加合夥人(如有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證據,對有限合夥人也可以要求追加)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以免合夥人轉移資產逃債。
5.被執行人為法人分支機構的變更、追加問題。
被執行人為法人分支機構時,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在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執行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而無需進行追加。另外,當法人為被執行人時,無需追加程序,法院就可以直接執行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申請人也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執行分支機構的財產。
6.被執行人未出資、抽逃出資時的變更、追加問題。
當被執行人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可以申請追加上述股東、出資人、發起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為被執行人。當被執行人的股東、出資人抽逃出資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為被執行人。上述申請能夠被法院認可並成功追加為被執行人的關鍵是要確實掌握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及抽逃出資的證據並向法院提交。
7.被執行人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變更、追加問題。
當被執行人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股東要想不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必須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與自己本人財產相互獨立並被法院認可。鑒於實踐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運作大多不規範,公司財產往往與股東本人財產相互混同,且「規定」要求股東自己承擔舉證證明財產相互獨立的證據,因此建議當被執行人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在立執行案時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被執行人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時變更、追加問題。
當被執行人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清算不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為被執行人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條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定精神實質相同,但是處理規定不一致,上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原則上應當通過審判程序處理,而根據「規定」的精神在執行程序中就可以以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清算不能的為由直接追加股東、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
9.被執行人被解散時的變更、追加問題。
當被執行人出現被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情形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並要求其在接受財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當被執行人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要求第三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此種情形,在被執行人為國有企業、公司時較為常見,應當注意收集其財產被行政命令無償調撥、劃轉的證據並向法院提交。
10.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程序及救濟手段。
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如果要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向法院提交擔保,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提交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或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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