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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公司債、金融債券停徵證交稅10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5 17:33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 5 日初審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修正草案,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並增訂暫停徵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的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 ETF)受益憑證的證券交易稅。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停徵後雖收不到證交稅,但預估可帶動交易量,估計相關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淨增加約 6.6 億元。

為活絡我國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 7 年,停徵期限至今年 12 月 31 日屆滿。

不過,財政部表示,考量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尚處於低利狀態,若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恐影響企業籌資及經濟發展。另為增進債券 ETF 次級市場流動性及提高小額投資人參與債券市場機會,並提供企業較佳籌資環境,財政部配合金融主管機關,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 10 年,即從民國 106 年至 115 年,同時,也暫停徵債券 ETF 的證券交易稅 10 年。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將有助於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提升競爭力,而暫停徵債券 ETF 受益憑證證券交易稅,可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穩定性及流動性,提高價格透明度,有助金融主管機關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財政部也將配合立法時程,積極推動後續立法作業。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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