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鍍鋅鋼品、碳鋼鋼板2傾銷案 財政部拍板認定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11-25 19:08


財政部今 (25) 日宣布,完成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案(下稱鍍鋅鋼品案)及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等 6 國產製進口碳鋼鋼板案(下稱碳鋼鋼板案)傾銷最後認定。

關務署表示,財政部在今 (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告傾銷初步認定結果,並自同月 22 日起,對本 2 案涉案廠商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適用稅率為 0% 至 80.5% 不等。為配合最後認定傾銷差率之調整,各關自 11 月 25 日起,依最後認定的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有關納稅義務人就本案公告開始臨時課徵日起至 11 月 25 日止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將待本 2 案完成最終核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退還差額。


有關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認定部分,依據實施辦法第 42 條及辦理反傾銷稅回溯課徵之傾銷調查認定原則規定,鍍鋅鋼品案中國大陸及韓國之涉案貨物現正被澳洲、泰國及美國等國實施反傾銷措施,且整體進口商比較期(本年 2 月 23 至本年 5 月 22 日,計 90 日)進口量均超過基期(104 年 11 月 25 至本年 2 月 22 日,計 90 日)進口量 30%,認定有短期間大量進口的狀況,其個別廠商分別有 29 家及 20 家符合短期大量進口的認定要件。

關務署再次提醒相關廠商務必於今年 12 月 9 日前,就其是否蓄意囤積涉案貨物以規避反傾銷稅提出相關說明,俟該署審議後將符合回溯課徵反傾銷稅之名單提供經濟部。

至於碳鋼鋼板案未存在整體進口商於短期間大量進口傾銷貨物情形,因此無須回溯課徵反傾銷稅。

至於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函請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 2 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 40 日內,作成前述最後調查認定,並併同鍍鋅鋼品案是否回溯課徵反傾銷稅之認定結果,亦即前述短期大量進口是否嚴重破壞反傾銷稅措施之救濟效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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