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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電股份董秘楊烈生被監管關注 董事長孫慶炎已被通報批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24 14:20


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股票消息上交所11月23日對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電股份(603618,股吧)」)董事會秘書楊烈生因對石墨烯相關合作中的重要資訊未即使披露,並在監管問詢後才補充披露,決定予以監管關注。

上交所決定顯示,經查明,2016年4月13日,杭電股份發布《關於公司簽訂研發與產業化合作議定書的公告》,稱擬與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及澳大利亞新南創新有限公司共同進行石墨烯技術研發,並在中國實現研究成果產業化。杭電股份在披露該合作協議時,未披露合作對方所掌握的具體石墨烯技術、產業化應用階段和可行性、相關石墨烯技術與公司現有業務的關聯度以及進入新技術領域的現有儲備等重要資訊,直至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問詢後,才於2016年4月18日補充披露。

石墨烯領域相關投資屬於市場關注的熱點,容易造成股票價格的波動,杭電股份本應審慎對待其資訊披露。但杭電股份石墨烯相關框架性協議公告披露內容不完整、不充分,存在重大遺漏,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杭電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7條等有關規定。


杭電股份時任董事長孫慶炎作為公司資訊披露義務第一責任人,對杭電股份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原任董事會秘書盧獻庭(已辭職)對此前2015年12月22日發布的《關於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內容不完整、未及時披露《合作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未按格式指引編制並披露董事會審議高送轉公告負有責任。上交所已對杭電股份及董事長孫慶炎、原任董事會秘書盧獻庭(已辭職)做出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決定。

時任杭電股份董事會秘書楊烈生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上述2016年4月13日發布的《關於公司簽訂研發與產業化合作議定書的公告》內容不完整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於時任杭電股份董事會秘書楊烈生僅對單項公告內容不完整負有責任,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公司監管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時任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楊烈生予以監管關注。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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