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信披違規被警示並要求整改 盧鴻毅等15人遭監管約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26 10:50
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列表
和訊股票消息*ST皇台10月25日晚間公告,公司於2016年10月24日下午18時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發給本公司的4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分別是:《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6]4號、《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6]5號、《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盧鴻毅等15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16]6號、《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盧鴻毅等15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6]7號,現將決定書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你公司2015年年報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的500萬元資金不屬於財政資金,不能確認為政府補助。可以認定,你公司2015年年報虛增營業外收入500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00萬元,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公司於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並對外披露,同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你公司2015年年報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的500萬元資金不屬於財政資金,不能確認為政府補助。可以認定,你公司2015年年報虛增營業外收入500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00萬元,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現提醒你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你公司應當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三、《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盧鴻毅等15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我局發現你公司2015年年報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的500萬元資金不屬於財政資金,不能確認為政府補助。可以認定,你公司2015年年報虛增營業外收入500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00萬元,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皇台酒業董事盧鴻毅、吳生元、李學繼、劉靜、辛秀山、馮瑛、譚臻、萬玉龍、余慶輝,監事丁建平、李生祿,高級管理人員解榮喜、薛曉忠、李宏林,時任董事會秘書劉峰應當對皇台酒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我局決定對上述人員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上述人員於2016年10月27日15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關於對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盧鴻毅等15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我局發現你公司2015年年報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的500萬元資金不屬於財政資金,不能確認為政府補助。可以認定,你公司2015年年報虛增營業外收入500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00萬元,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皇台酒業董事盧鴻毅、吳生元、李學繼、劉靜、辛秀山、馮瑛、譚臻、萬玉龍、余慶輝,監事丁建平、李生祿,高級管理人員解榮喜、薛曉忠、李宏林,時任董事會秘書劉峰應當對皇台酒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我局決定對上述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提醒上述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皇台酒業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ST皇台公告稱,公司將對涉及到限期整改的問題嚴格按照決定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督促相關人員加強培訓學習,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此為戒,認真學習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要求,規范運作,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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