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保內幕交易恆豐紙業被罰3萬元 敏感期與董事長徐祥聯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3 14:50
牡丹江恆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祥
和訊股票消息黑龍江證監局10月12日通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張永保(男,1963年6月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涉嫌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張永保違法所得6183.71元,並處以30000元罰款。
2015年6月25日,中國中投證券有限公司陳某濤與牡丹江恆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祥以及副董事長、總經理李迎春會面,三人共同商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與恆豐紙業合作事項。徐祥和李迎春提出讓陳某濤擬定方案,探討合作可行性。6月26日,陳某濤與渤商所董事長閻東升、董事王會臣共同研究形成了渤商所與恆豐紙業重組的初步方案。6月27日,陳某濤向徐祥和李迎春介紹了初步方案,徐祥、李迎春二人認為有合作可能,建議約定時間與渤商所相關人員見面洽談。7月1日,徐祥、李迎春與閻東升、王會臣共同商討了渤商所與恆豐紙業重組相關事項。7月3日晚間,恆豐紙業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鑒於該事項尚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為保證公平信息披露,維護投資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經公司申請,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6日起連續停牌」。該公告所稱的重大事項屬於《證券法》六十七條第二款(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的情形,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5年6月25日,內幕信息公開日期為2015年7月3日。徐祥作為恆豐紙業公司董事長,知悉恆豐紙業與渤商所重組事宜,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是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5年6月25日。
徐祥與張永保因工作關系認識多年,在內幕信息形成至公開前,雙方存在聯絡,共通話2次、短信聯系4次。張永保賬戶此前曾於2014年交易過「恆豐紙業」股票,分別是2014年3月5日、3月7日,兩天共計買入10,000股,於2014年3月10日全部賣出,其後一年多未交易過「恆豐紙業」股票。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間,該賬戶累計下單13筆買入「恆豐紙業」211,800股,買入金額2,196,248元,6月26日首筆下單時間為集合競價階段9時22分5秒。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間該賬戶未交易過其他股票,停牌前該股市值占比71.46%,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話記錄、資金流水、交易數據、交易所計算的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永保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徐某聯絡,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張永保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沒收張永保違法所得6,183.71元,並處以30,000元罰款。
黑龍江證監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已對張永保涉嫌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黑龍江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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