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證監局通報盛運環保信披違規 要求開曉勝和王仕民等整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0 13:50
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開曉勝在上市儀式上發言
和訊股票消息安徽證監局日前發布通告稱,因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向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及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決定對盛運環保、董事長開曉勝、總經理王仕民、財務總監楊寶、原董事會秘書齊敦衛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經查,2015年度,盛運環保向關聯方新疆煤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盛運重工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累計發生額分別為38,064萬元、63,904萬元。公司上述行為構成關聯交易,公司對此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及臨時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對上述有關問題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盛運環保、董事長開曉勝、總經理王仕民、財務總監楊寶、原董事會秘書齊敦衛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安徽證監局指出,公司及上述責任人員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整改:
一是進一步加強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內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發生關聯交易、對外擔保以及關聯方資金往來等事項時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公司應高度重視,積極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開展關聯方資金占用的清理工作,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或持續影響,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公司應強化相關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查找相關內部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修訂完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嚴格執行。
四是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向安徽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對照本決定書逐項落實整改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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