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新禁令!藝人即起不得代言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30 11:32
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醫療廣告下達「藝人」禁令!衛生福利部今(30)天發布新增 3 項禁止的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通通列為「不正當方式」,違反者依醫療法最高可以開罰 25 萬元罰鍰。
醫療廣告商業化,在國內引發糾紛不斷,根據 104 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監看醫療廣告件數計 5819 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有 385 件,裁處罰鍰共計 2197 萬元。
衛福部表示,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民眾健康,衛福部依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的規定,再發布新增這 3 項不得為之的「不正當方式」態樣,違者可處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不僅如此,不少業者愛用的廣告字眼也被列為地雷,包括「國內首例」、「最優」等排名式聳動用語,或是「完全根治」、「永不復發」等誇大醫療效能用語,未來通通不准用;另廣告並不得標榜有助性功能、可治療成癮藥物,以文章呈現的廣告,則一定要完整揭示其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醫療風險。
衛福部還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大眾運輸工具、車站、大面積看板廣告或於距學校 200 公尺範圍內刊播的醫療廣告加強查處;另外,擬修正醫療法第 85 條,將前述廣告列為事前審查,並擬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罰對象。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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