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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違反選罷法 時代力量及黃國昌遭中選會各罰一百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0 17:32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中選會今(20)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遭民眾檢舉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之案件進行審議,其中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在競選活動期間,逾晚上 10 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包括時代力量(政黨)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遭處一百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時代力量由其負責人黃國昌申請於 105 年 1 月 9 日下午 18 時至 22 時於中正區濟南路舉辦「時代力量 2016 立法委員選前造勢活動」,逾晚上 10 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第 1 款規定,嗣經制止不聽,仍決意繼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繼續違反上開規定,先後有二違規行為;此外,因黃係以時代力量(政黨)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乃係政黨舉辦之競選活動,爰依同法第 110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包括時代力量(政黨)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遭處一百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依據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第 1 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 7 時前或下午 10 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 110 條第 5 項規定,處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56 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 56 條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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