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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的保險責任歸屬
保險業要治理醉酒駕駛,首先面臨的就是醉酒駕駛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的問題。商業車險保險合同屬于民商事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飲酒駕駛屬于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目前爭論的焦點集中在交強險方面,筆者認為,醉酒駕駛肇事,交強險應依法對人身傷亡損害予以賠償,理由如下:
(一)立法宗旨
《道交法》第76條和《交強險條例》第3條、第21條均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是國家法律對交通事故賠償的基本規定。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精神是:由法律規定將本該由肇事者個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時賠償和醫療救治的權利,同時減少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懲治酒后駕車不能以犧牲受害人的利益為代價,不能因致害方的錯誤剝奪受害人依法享有的保障權益,否則就違背了交強險制度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立法宗旨。
(二)法律法規依據
1.《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二款規定“……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條規定交強險免責事由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項,未包括醉酒肇事。
2.《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追償。同時還規定,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混淆了墊付與賠付的概念。第22條明確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只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并未規定醉酒駕駛情況發生死亡傷殘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賠。
(三)條款適用原則
1.《交強險條款》第9條規定,駕駛人醉酒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墊付醫療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第9條與《交強險條例》第22條相同,僅規定了墊付與追償的內容,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交強險條款》第10條明確規定了責任免除的四種情況,醉酒駕駛不屬于免責范圍。
2.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于上位法,更能體現立法精神和法律價值。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屬于行政法規的《交強險條例》,也高于屬于部門規章的《交強險條款》和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經常引用的《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77號)。此外,按照《合同法》精神,交強險免責條款只能對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方即受害人。
治理醉酒駕駛政策建議
(一)重新構建交強險制度,回歸立法精神
重新梳理現有交強險相關法律法規,構建以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為核心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探索對《道交法》第76條進行修訂,將交強險賠付限定在人身傷亡范圍內,使交強險制度真正回歸人本精神,同時在《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中,明確醉酒駕駛肇事的保險責任,避免司法實踐中標準不一的情況,使醉酒駕駛道路事故受害者最大限度獲得賠償。目前比較現實的做法,一是在現有《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構架下,重新設計交強險條款,嚴格限制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向受害人主張其對于被保險人的抗辯理由,即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的過錯為由對受害人拒賠。二是加快各省市道路救助基金建設步伐,盡快制定實施細則,保證受害人及時獲得救助和治療。三是嚴格侵權責任,賦予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同時保護保險公司的正當追償權,在制度設計中充分平衡投保人、保險公司和受害人等各方利益。
(二)建立行業信息共享機制,利用費率杠桿獎優罰劣
實現全行業車輛保險承保信息、理賠信息互通互聯,將交強險、商業車險費率測算與交通事故和保險理賠信息掛鉤,對上一保險年度存在酒后駕車肇事的車主一律上浮費率,對安全駕駛未出險或出險較少的車主給予費率下浮,通過費率杠桿引導車主安全駕駛,杜絕酒后駕駛行為。與之相配合,對現有車險產品進行修改,在費率浮動因子中加入“上一保險年度是否存在酒后駕駛肇事”的項目,并加大浮動范圍,使費率與風險實現匹配。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應充分考慮保險行業實際,首先,應建立交強險、商業車險簡易信息平臺,通過定期導入方式實現數據更新,提供理賠信息的簡單查詢。第二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現交強險、商業車險承保、理賠等信息的實時更新互聯,逐步實現兩個數據平臺的整合。最后,實現行業平臺與公安交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將費率浮動與交通安全違法信息掛鉤,真正實現對酒后駕車行為的無縫監控。
(三)加強安全行車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加強治理醉酒駕車宣傳,保險公司不能置身事外,而是要主動參與。醉酒駕駛肇事,給受害者帶來極大的肉體痛苦和財產損失。如果保險公司仍以被保險人的過錯為由拒賠,給整個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難以估量。保險公司應建立以預防為主的長效宣傳教育機制,化被動為主動,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雜志等新聞媒體,宣傳酒后駕駛的危害性,提高社會公眾的認識。二是配合公安交管等部門的宣傳工作,在重點區域如酒店和娛樂場所懸掛酒后駕駛危害性宣傳標語和提示標志。三是在承保時向投保人履行如實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上印制明顯提示信息,主動說明醉酒駕駛肇事帶來的相關后果。通過宣傳,努力營造安全依章駕車的社會公德和反對酒后開車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部門聯動,建立懲防結合的長效機制
一是積極配合公安交管部門的酒后駕駛執法活動,做好信息共享、新聞宣傳、資源支持等配合工作,形成治理酒后駕駛長效工作機制;二是對于單位投保車輛,可以會同文明辦等單位,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納入文明城市評測指標,與文明單位評比,單位、個人評先評優掛鉤。對于個人車輛,可以與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協調,與車險費率和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掛鉤,凡酒后駕駛發生重大事故或飲酒駕駛的,在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的同時,納入征信系統不良記錄。三是配合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立法調研,借鑒國際通行做法,修訂酒后駕駛的認定標準,提高酒后駕車判定標準,加大處罰力度。對醉酒駕駛嚴重肇事的,探索引入終身禁駕制度。
(五)創新工作舉措, 提升理賠服務水平
在對醉酒駕駛進行事前防范監督的基礎上,保險行業還應該切實做好理賠服務工作,通過創新提升服務水平,讓保險行業回歸服務本色。一是未雨綢繆,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快案件處理速度,讓被保險人盡早得到賠款;二是在重大節假日向被保險人發送溫馨手機短信,提醒車主不酒后駕駛,減少風險發生概率;三是探索開展酒后代駕業務,這項工作既可作為保險行公司的特色服務,也可按照有償服務外包的方式開展;四是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建立“醫療救助綠色通道”,保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盡早獲得醫療救助,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生命健康。
近年來,由于醉酒駕駛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頻發,嚴重威脅到每個人的生命安全。酒后駕車問題自2009年四川孫偉銘案后,逐步進入公眾視線。在聲勢浩大的各類整治行動背后,卻很少聽到來自保險業的聲音。作為“社會穩定器”的保險行業,如何在治理醉酒駕駛中發揮積極作用,既是自身防災減損的內在需求,也是防范化解風險、發揮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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