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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永豐金控:永豐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6 18:34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6號13樓大禮堂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案。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九十八年度資產減損損失情形報告案。

(三)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九十八年度決算報告案。

(四)本公司「九十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修正案之說明。

(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

  率之相關法令宣導報告案。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為延續去(98)年12月11日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授權董事會於未來一年內在適當時

  機籌措長期資金案。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2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1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一)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

  者。

(二)提案內容: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

(三)提案方式: 書面填具股東戶號及姓名並蓋妥原留印鑑以掛號郵件寄送受理處所。

(四)受理期間:自99年4月13日起至同年4月22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受理處所: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11樓秘書處)。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列為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者。

 3.該議案於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4.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

(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彙總所有提案並檢核貴股東相關提案資格無誤後送交本公司

   董事會審核辦理並於法定期限內函覆。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會召

  集通知以本公司公告為之,不另寄發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如有疑問者,請逕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

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

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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