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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訂草案即將表決?網站等需配合泄密調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定于29日對保密法修訂草案進行表決,草案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

綜合媒體4月28日報道,在4月26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提交第三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定于29日進行表決,此次修訂將改變以往中國“一密定終身”的保密制度,明確保密期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需要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議明確。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增加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

人民網4月28日消息,近年來,互聯網泄密案件急劇增加,已經占到年度泄密案件的一半以上。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黨政機關涉密單位日常工作愈來愈依賴信息系統,新型涉密載體日趨多樣化,加之保密技術防護薄弱,涉密人員意識淡薄,使得泄密渠道增多、風險加大、危害加重。


基于當時信息技術發展水平,現行保密法對于計算機網絡保密管理方面的規定只有一句話:“采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這已遠遠不能適應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信息時代的保密要求。北京交通大學與國家保密科學技術研究所的國家保密專業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博士生導師畢穎教授表示,“技術發展太快,涉密載體發生了變化。過失性的無意泄密行為占網絡泄密的大多數,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政府網站泄密的案例,即政府網站發布信息沒有經過嚴格的保密審查,把一些國家秘密信息自行公開到互聯網上。”

據21世紀經濟報道4月28日報道,據熟悉立法過程的人士介紹,二審稿第二十八條中曾對互聯網和電信運營商、服務商發現、報告和刪除利用公共信息網絡發布一些泄漏國家秘密信息的義務作了規定。

在其規定的義務中,包括互聯網和電信運營商能夠發現一些明顯的國家秘密信息,而且要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刪除這些涉嫌泄漏國家秘密的信息。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則提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往往需要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給予配合和支持,因此建議對于這項義務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確。

據此,法律委員會經通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后,建議在三審稿第二十八條增加新的內容,即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

在分組審議中,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范徐麗泰委員則將這一條新增加的內容,放置于現實語境中,細化成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有關部門發覺或者有公民舉報,運營商沒有發覺,所以有關部門應該有權要求互聯網、電信運營商、服務商立刻停止輸送,保存有關記錄,報有關部門并協助調查偵破工作;二是運營商自己發現,要立刻采取停止傳輸等等。

“二審稿中只有后者,三審稿修改后,兩個情況都包括進去。可是在行文上我感覺更傾向于前者,運營商自覺停止傳輸這一點不是太明顯。”范徐麗泰委員建議,是否可以考慮在這條中“再加以明確”。

“由于目前互聯網的發展和網絡的普及,就保守國家秘密而言,僅僅依靠國家機關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這樣一條修改很必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周漢華研究員表示,“有時候,根據犯罪的惡劣程度,公民隱私的保護在保護國家秘密面前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過,他同時強調,在實踐中要注意公民隱私與國家秘密之間的界限,需要在主體上、程序上進一步明確。

對此,楊建順教授則表達了自己的擔憂,立法中特別強調互聯網和電信運營商、服務商配合調查的義務,會不會給予這些企業以特別的權力,使他們能夠審查公民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信息?“這可能給我們的信息傳輸安全帶來了威脅。”?楊建順教授稱。

因此,他建議應當在賦予互聯網和電信運營商、服務商配合調查和停止傳輸的義務時,一定要有一個“案件性”作為前置條件。也就是說,必須要是國家安全機關發現了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后,互聯網和電信運營商才能夠對有關信息進行審查;否則,如果沒有案件性的前提,互聯網和電信運營商、服務商的這個權力“太可怕了”。

“我們既要強調政府信息公開,又要強調保守國家秘密。把特殊的矛盾的焦點定為互聯網和公共信息的傳播問題,我認為修訂這條是符合當前要求和實際的。”汪光燾委員稱。

(杜琰?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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