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子公司減資轉嚴 合格門檻提高 且新增行政裁量權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金管會今(28)日委員會通過「金控子公司減資辦法」,未來銀行逾放比、呆帳覆蓋率須符合標準,而壽險子公司股東權益占總資產比率,須達同業平均的1.5倍,始得辦理減資,新辦法也保留不予核准的行政裁量及核准後資金用途不符的行政處分。
金管會表示,新的減資辦法中明訂,若金控旗下銀行要辦理減資,逾放比需低於國銀平均,且未超過1.5%;呆帳覆蓋率也需優於國銀、且達80%以上。減資後,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須達10%以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則須達8%以上。
保險子公司方面,除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須達中華信評twAA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國際信評同等級以上評等外,壽險公司辦理減資時,最近2年平均投資報酬率須大於同業平均及近2年資金成本率,且近2年股東權益占總資產比率,也需大於整體同業平均值的1.5倍。減資後信評則須維持twAA等級以上。
其他子公司方面,期貨子公司減資後,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20%。證券投信子公司方面,減資後資本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臺幣9億元。
新法也規定,金控子公司於減資核准後2日內,金控母公司應將取得資金用途及預計產生之效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另於每季結束後及執行完畢後10日內,將該資金運用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還增訂金控依該辦法申請子公司減資時,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的行政裁量,且若核准後發現其資金用途與申請內容不符,得以進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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