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國家基本藥物增補進入發改委定價藥品目錄
鉅亨網新聞中心
發改委下發通知,明確新增進入2009年版《醫保目錄》藥品通用名稱項下的所有處方藥劑型,以及所有國家基本藥物,增補進入發改委定價藥品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3月23日消息,根據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發改委重新調整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并下發關于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新增進入2009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藥品通用名稱項下的所有處方藥劑型,以及所有國家基本藥物,增補進入發改委定價藥品目錄。退出《醫保目錄》的藥品(以通用名稱劃分),從發改委定價藥品目錄中刪除。
發改委定價的藥品價格管理形式和內容,按發改價格〔2005〕120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從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由發改委制定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通知指出,退出發改委定價藥品目錄的藥品,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重新制定價格;未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自主制定價格。
通知強調,列入發改委定價范圍的藥品,已上市銷售但發改委尚未制定價格的,暫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現行市場情況自行制定價格;在國內首次上市銷售的品種,生產(進口代理)企業應在上市銷售前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制定臨時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價格后應及時抄送發改委(價格司及藥品價格評審中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價格前,生產(進口代理)企業可制定試銷價格。上述品種,發改委將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適時制定公布價格。
列入發改委定價范圍的藥品,發改委已制定公布價格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調整。因市場供求、生產成本等發生較大變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向我委提出調價建議,未經我委批準,不得自行按照擬調價格暫行。廣東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開展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復》(發改價格〔2007〕1368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發改價格〔2005〕1205號、發改價格〔2009〕2844 號及有關地方法規調整本地藥品定價目錄,并報我委備案。
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醫保目錄》中的非處方藥劑型,發改委組織進行必要的價格協調,保持地區間同種藥品價格水平大體銜接。
通知還要求,發改委已公布標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宮牛黃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黃”入藥的其他中成藥,未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自本通知執行后,實行市場調節價。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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