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協會:G20應成立工作組 開發跨國銀行破產機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際金融協會24日表示,G20應成立一個特別工作組,負責開發跨國銀行破產機制,以防止銀行破產風險擴散。
綜合外電5月24日報道,國際金融協會(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下稱IIF)24日表示,20國集團(G20)應成立一個特別工作組,負責研究跨國銀行破產的國際處理機制,以避免破產后果向其他市場蔓延,確保納稅人無須再為救助銀行付出代價。
作為全球金融機構利益的代表,IIF在24日發布了兩份報告,其中一份呼吁監管者不能只簡單地打壓大型銀行,另一份報告建議改善銀行破產處理機制,以此來阻止銀行風險擴散。
銀行家們指出,大型銀行集團能為企業提供經濟高效的銀行服務,并通過進入世界各地的資本市場為全球經濟增長提供幫助,在這些方面,銀行的作用至關重要。
美國參議院上周四(20日)通過了具有開創意義的金融改革法案,法案采納了前美聯儲主席沃爾克(Volcker)的建議,即允許監管者限制銀行從事自營交易。
英國的新聯合政府也已表示,將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研究如何以可持續方式拆分銀行的零售業務和投資業務,并要求委員會在一年內進行匯報。
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計劃在10月提出若干措施以降低系統性風險,包括如何加強大型銀行破產機制,以及如何從一開始削弱銀行破產風險。
IIF跨境事務工作小組主席羅諾(Urs Rohner)表示,“當一個跨國機構破產時,如果沒有新的國際處理機制,市場可能會被攪亂,納稅人可能會成為受害者。”
IIF稱,特別工作組應制定一張實現跨國銀行處理機制的路線圖,各國在處理銀行破產時應使用一套共同原則,如確保損失由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承擔。
IIF警告道,各國不應通過在轄區內“設置圍欄”的方法來降低跨國銀行破產對其轄區構成的風險。
IIF稱,工作組應被賦予權力替換金融機構高管、出售公司的部分業務給潛在買家,并有權強制銀行進行財務重組。
IIF表示,特別工作組還應考慮是否需制定一套國際原則,以確保跨國銀行資產在不同國家和債權人間公平分配。
IIF指出,金融機構應負擔銀行破產機制的使用費,如管理費用,特別工作組則應研究共享方法。大多數公司主張在銀行破產后向處理機制提供資金,而不是破產前,原因之一是不鼓勵銀行依賴這項機制。
IIF還表示,銀行提交生存遺囑的目的是為監管者提供一個當面臨破產時如何結束銀行的藍圖,這項舉措至關重要,但監管者不應以此為借口強迫銀行剝離業務。
(張軼婷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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