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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允許在自貿區設合資證券公司 外資持股不超49%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3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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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的通知,在“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條例中提到,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


方案第四部分“不斷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第十八條提到,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內資股東不要求為證券公司,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

與證券投資相關的條例還有:

(十五)允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門從事指數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子公司。支援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在符合規定前提下委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跨境投資。

(十六)支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率先開展跨境經紀和跨境資產管理業務,開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境外證券期貨和衍生品交易試點。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跨境資產管理、境外投資顧問等業務。支援上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業務和衍生品交易。

(十七)支援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援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十八)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內資股東不要求為證券公司,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

(二十六)集聚和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各類功能性金融機構。支援大型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業務總部。支援境外中央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在滬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吸引符合條件的國際知名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滬設立分支機構、功能型機構以及成立合資機構。支援中國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設立創新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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