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通集團根據一般授權配售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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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透過配售代理按全數包銷基準以配售價(即每股配售股份0.52 港元)向承配人配售400,000,000 股配售股份。配售協議須待下文所載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
400,000,000 股配售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約8.63%,及本公司經配發及發行400,000,000 股配售股份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7.95%。
配售價較(i) 股份於配售協議日期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巿價每股0.540 港元折讓約3.70%;(ii) 股份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包括該日)止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巿價每股0.504 港元有溢價約3.17%;及(iii) 股份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包括該日)止最後十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巿價每股0.461 港元有溢價約12.80%。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預期配售之所得款項凈額將約202,000,000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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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協議
日期: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1) 本公司
(2) 配售代理:
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集團之獨立第三方,且并非本集團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配售代理將向本公司收取配售所得款項總額之2.25%作為配售傭金。配售傭金乃經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參考(其中包括)市場利率及股份股價表現厘定後按公平基準商定。董事認為,配售條款(包括配售傭金)根據目前市況而言屬公平合理。
配售股份數目:
按全數包銷基準合共400,000,000 股配售股份。該400,000,000 股配售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現有已發行股本4,633,418,081 股股份約8.63%,及本公司經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7.95%。配售股份之總面值為4,000,000港元。
配售股份之地位:
於配發及發行後,配售股份與於完成日期全部其他已發行股份於各方面享有同等權益連同於完成日期附帶之一切權利,且不附所有留置權、押記、產權負擔及任何性質之第三方權利。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將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等將為由配售代理選定及促成之獨立個人、公司及╱或機構投資者。
預期承配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將為獨立於本集團之第三方,且并非本集團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而承配人於緊隨完成後不會成為主要股東。倘任何承配人將於完成後成為主要股東,本公司將另行發出公布。
配售價:
每股配售股份0.52 港元(不包括印花稅、經紀傭金(如有)、聯交所交易費及證監會交易徵費(如有))。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價凈額為0.51 港元。
配售價乃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參考股份現行巿價後公平磋商厘定。配售價較(i)股份於配售協議日期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巿價每股0.540 港元折讓約3.70%;(ii) 股份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包括該日)止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巿價每股0.504 港元有溢價約3.17%;及(iii) 股份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包括該日)止最後十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巿價每股0.461 港元有溢價約12.80%。
配售協議之條件:
配售須待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準配售股份上巿及買賣後,方告完成。
倘上述條件未能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七日或訂約各方可能書面協定之較後日期前達成,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有關配售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即告停止及終結,而任何一方均不得就配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償,惟因先前違約而提出者則除外。
完成:
配售將於上文所載條件達成後第三個營業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協定之較後日期中午十二時正完成。
終止配售協議:
不論載於配售協議之任何內容,配售代理有權在發生下列事件之情況下,於緊接完成日期前當日下午六時正前向本公司發出通知以終止配售協議:
(i) 配售代理知悉任何特定事件;或
(ii) 出現或發生下列事件或有關事項生效:
(a) 頒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規,或現行法例或法規或有關詮釋有任何變動,而配售代理可能合理酌情認為會對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b) 發生任何本地、地區、國家或國際事件,或出現政治、軍事、經濟或其他性質(不論與上述各項是否類同)之變動(不論屬永久或屬於配售協議日期及╱或之後發生或持續之連串事件或變動之一部分),而配售代理合理酌情認為將會或可能預期會對配售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c) 本地、地區、國家或國際市況(或影響某一市場界別之情況)出現任何重大變動(不論屬永久與否),而配售代理合理酌情認為已經或可能會對配售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iii) 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經營狀況出現不為配售代理所知悉的任何不利變動,而配售代理合理酌情認為對配售而言屬重大。
倘配售代理發出上述通知,則配售協議將會終止,且再無效力,而各訂約方毋須就配售協議對另一方承擔任何責任。
發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權
配售股份將根據股東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所舉行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可發行最多527,719,885 股股份之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上述一般授權於本公布日期前尚未動用。
股權結構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有本金額為241,000,000 港元之未行使可換股票據(「可換股票據」),可換股票據可按初步兌換價每股0.0386 港元兌換為6,243,523,316 股股份。
假設承配人於緊接完成前并無持有任何股份、可換股票據持有人并無行使可換股票據所附換股權及本公司股權於本公布日期後并無其他變動,本公司於緊接完成前及緊隨完成後之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 於本公布日期之股權 緊隨完成後之股權
股權 股權
百分比 百分比
股份數目 (概約) 股份數目 (概約)
董事
簡志堅 3,350,694,403 72.32% 3,350,694,403 66.57%
李繼賢 3,000,000 0.06% 3,000,000 0.06%
李淑嫻 2,000,000 0.04% 2,000,000 0.04%
葉煥禮 1,000,000 0.02% 1,000,000 0.02%
承配人 - - 400,000,000 7.95%
其他公眾股東 1,276,723,678 27.56% 1,276,723,678 25.36%
總計 4,633,418,081 100% 5,033,418,081 100%
進行配售之理由及所得款項用途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電腦組件及資訊科技產品分銷、提供綜合電子啟動方案及買賣證券。
董事會相信,由於配售將提高本公司資本及股東基礎,繼而增加股份流通量,故配售乃為本集團未來業務發展籌措額外資金之良機。
配售所得款項總額約為208,000,000 港元。經扣除配售傭金及其他相關開支後,估計配售所得款項凈額約為202,000,000港元,主要用作以下用途:(i)可能收購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蘭花」)注冊資本中28.01%股本權益,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及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之公布;及(ii) 可能投資於本公司、山西蘭花及其他方將予成立之47%合營企業,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之公布。
董事認為,配售之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屬公平合理,而彼等相信,配售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於緊接本公布日期前12 個月期間進行之股本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布日期前12 個月期間并無進行任何股本集資活動。
申請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 指 宏通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配售完成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香港之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承配人」 指 代理或其代理促使認購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人士或實體
「配售」 指 根據配售協議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配售協議」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配售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之協議
「配售價」 指 每股配售股份0.52 港元
「配售股份」 指 400,000,000 股新股份
「證監會」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特定事件」 指 於配售協議日期或之後及完成日期前發生或出現任何倘於配售協議日期前發生或出現,則會令本公司根據配售協議之承擔、保證及陳述失實或不確,且將對配售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之事件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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