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狀告開發商配套設施縮水 一審法院駁回訴求
鉅亨網新聞中心
因配套設施縮水,重慶市27位業主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每戶賠償1萬元,但一審法院認為業主所稱開發商所建的運動樂園不符合同約定的理由不成立,駁回了業主的訴求。
中新社援引重慶晚報1月21日的報道稱,“約3,000米的有氧步道、5個區的攀巖訓練基地……”買房前這些美好的描述,在交房時變了樣。“所謂有氧步道不足300米,只有一個攀巖……”無法接受現實的業主,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由于一審法院駁回了業主的訴求,1月20日,27位業主上訴到市五中院。
據法院介紹,這是重慶市第一例狀告開發商小區配套設施不完善的案例。
A
樓盤打廣告
亞洲第二重慶第一
業主之一楊文浩稱,2008年,酷愛運動的他看到位于九龍坡區謝家灣一處大型樓盤的廣告,“斥資2,000萬元,打造亞洲第二、重慶第一的極限運動樂園,融約3,000米山地有氧步道、約1,000平方米滑板公園、約500平方米的花式小輪車表演場,5個攀巖訓練基地,近800平方米的極限運動訓練大廳。”這些描述吸引了楊先生,他花30多萬元在該樓盤購買了一套住房。
但2009年8月交房時,楊先生在小區找了幾圈,也沒有看到開發商所描述的美好藍圖。現實是“3,000米山地有氧步道”不到300米,約1,000平方米的滑板公園也不是那么回事,因為整個極限樂園看上去也沒1,000平方米,至于5個攀巖訓練基地,他只看到一個。
楊先生和其他業主一起,請律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每戶賠償1萬元。
B
開發商不認賬
一切以“結果”為準
案子到了法庭,開發商對賣房時給購房者展示的“藍圖”做了一番解釋。
他們稱,合同中只約定了“有籃球場、游泳池、運動樂園”,并沒有約定具體標準。報紙上的只是宣傳廣告,向購房者發出要約,不是做出合同意思表示,況且,他們還注明了“本廣告所涉及規劃、圖片、數據以最終政府批文和實施結果為準”。
業主則稱,他們看到的某些網站的廣告上根本沒這句話,并且已經將網站上的內容進行了公證。
業主們的代理人、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的鐘祥偉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被告在宣傳中對配套設施的明確具體描述,應屬于雙方合同的一部分。
C
每戶索賠萬元
損失按差價計算
庭審中,開發商還說,業主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每戶損失了1萬元,所以請求法院駁回業主們的訴訟請求。
楊文浩說,小區配套設施是業主共有,開發商當初所說斥資2,000萬元來修,如果按1,000戶計算,每戶就占2萬元,現在設施縮水了,若縮水1,000萬元,那么每戶就只有1萬元了,也就是說每戶損失了1萬元。
為此,業主們還申請一審法院對小區目前的配套設施與開發商之前說的那個標準之間的差價進行司法鑒定,但一審法院未予批準。
D
一審判決結果
業主們都不服氣
一審法院認為,廣告中都是用了“約、近”等字樣的,同時還寫了“本廣告所涉及規劃、圖片、數據以最終政府批文和實施結果為準”,該提示提醒購房者那只是廣告,不是對購房者明確的允諾。所以,業主所稱開發商所建的運動樂園不符合同約定的理由不成立。
“這‘約’字竟然將3,000米‘約’成300米,也太離譜了吧?”業主們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
1月20日,業主們以一審法院未對他們申請的鑒定事項進行鑒定等理由,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
律師提醒
期房像空中樓閣
買房要寫清配套
“購房者買房子最怕買期房,因為付錢的時候只是一個‘空中樓閣’。”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的鐘祥偉稱,買期房的風險很多,如買到爛尾樓,接房時發現房子跟合同約定的不一樣,面積縮水、配套減少或者縮水,等等。
鐘祥偉稱,鑒于這些情況的頻頻出現,2008年8月,市政府要求,小區配套部分要寫入書面合同。不過,由于沒有關于配套的具體標準,開發商還是可以鉆空子,如合同上的配套設施樣樣都有,但都是“迷你”型的。所以,購房者在簽合同時,應該盡量要求開發商將配套設施的具體標準寫上。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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