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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瑞金礦業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瑞金礦業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中區法院道太古廣場二期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5樓香島殿C廳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議程如下:

作為普通事項:

1. 省覽及采納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本公司核數師的報告;

2. 重選邱海成先生為執行董事;

3. 重選馬文學先生為執行董事;

4. 重選崔杰先生為執行董事;

5. 重選楊以誠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6. 授權董事會(「董事會」)厘定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薪酬;

7. 續聘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為本公司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及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

8.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第(c)段的規限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額外股份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的證券,或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以及受限於及按照所有適用的法例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b) 本決議案第(a)段所述的批準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所述的批準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及發行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但不包括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根據本公司當時采納的購股權計劃或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行使任何購股權,以授出或發行股份或可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權利;或(iii)根據本公司不時有效的章程細則配發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iv)按照附有認購權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本公司任何證券的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0%,而根據本決議案第

(a)段的授權亦須以此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發生者的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根據本決議案授予的授權當日。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的持股比例提呈發售本公司的股份或提呈發售或發行給予認購股份權利的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證券的建議(惟董事有權就零碎配額或經考慮任何本公司受其規管的司法權區的法例或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本公司受其規管的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所指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就確定該等限制或責任存在與否或其范圍而可能涉及的開支或延誤,而作出董事認為必要或權宜的權利取消或其他安排)。」

9. 「動議:

(a) 除本決議案第(b)段另有規定外,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受限於及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的規則及規例以及一切就此適用的法例,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購回於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經證監會及聯交所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所內上市的本公司股份;

(b) 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的批準,本公司獲授權於有關期間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0%,而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的授權亦須因此受到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發生者的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根據本決議案授予的授權當日。」

10. 「動議待上文第8項及第9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加入本公司根據上文第9項普通決議案授出的授權購回本公司股本的總數,藉以擴大根據上文第8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置額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及購股權的無條件一般授權,惟該經擴大的數額不得超過於上述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0%。」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的大會并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可委派一名或(倘其持有兩股股份或以上)多名代表出席,并在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規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證券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方為有效。

3. 倘屬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於大會就該等股份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表決,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則僅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的上述其中一名出席人士方有權就該等股份表決。

4.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一)至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不會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符合資格出席大會,所有填妥的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證券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作登記,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 樓1712-1716 室。

5. 載有關於第9項普通決議案的進一步資料的說明函件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的通函(「通函」)附錄一。有關擬於股東周年大會膺選連任的退任董事的資料載於通函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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