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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行業聯手共推無船承運人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17 14:47


11月16日,由交通運輸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推出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在京舉行啟動儀式。此項保險制度的推出,是交通運輸部和保監會落實“三個服務”,創新行政監管方式,航運業與保險業聯手促進國際航運業發展的具體舉措,有利于進一步構建新的航運誠信體系,促進無船承運行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據悉,《國際海運條例》2002年確立無船承運人制度,規定無船承運人需交存80萬元保證金作為唯一的財務責任擔保方式。《條例》實施以來,交通運輸部一直致力完善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制度。

為進一步幫助緩解企業流動資金壓力,應對金融危機,創造更加便利的經營環境,交通運輸部發布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截止11月16日,有5家無船承運人通過交納保證金責任保險,取得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格。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局長宋德星表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的推出,在現有無船承運市場準入“押金制度”的基礎上,成功實行了方便企業選擇的責任保險制度,這也是交通運輸部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的一項重要成果,對于扶持中小型無船承運企業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推動了航運保險產品的開發和現代交通運輸業的發展。


據介紹,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推出后,與現有保證金形式共存,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此外,該保險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與保證金清償債務功能實行“等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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