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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國有線: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准用第40條第1項「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罰款新台幣1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99/12/20

2.發生緣由:於99年10月14日第60頻道東森購物EHS台播放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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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處理過程:預計於100年1月10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如

罰款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

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

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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