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主文通知書,有關群聯電子向最高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台上字第2315號
2.事實發生日:099/12/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群聯電子(股)公司提起民事三審上訴,主
張第二審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事由。
4.處理過程:最高法院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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