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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盛控股就報章報導發表公告澄清,根據內地規定,目前并無用于電動汽車的電池產品須符合任何國家標準或測試規定方可在內地銷售的強制性規定。
嘉盛控股(00729)5月20日發布公告稱,根據內地律師意見,國家標準的 QCT 743-2006 標準僅是內地電動汽車行業就電動汽車所用鋰離子蓄電池發出的推薦指引,根據內地規定,目前并無用于電動汽車的電池產品須符合任何國家標準或測試規定方可在內地銷售的強制性規定。
此外,根據北方試驗所負責人之一王子冬合作署名之測試報告,除了中聚雷天集團制定的標準外,北方試驗所在對中聚雷天集團進行測試時亦已采用中國推薦之國家指引及國家科技部863計劃電動汽車重大項目相關標準。
有關報導引述王子冬評論稱,自2006年起,中國電動汽車使用的所電池必須符合指稱為強制國家標準 QCT 743-2006 標準,否則該等電池不得用于電動汽車。北方汽車質量監督檢鑒定試驗所對中聚雷天集團制造的電池進行的測試,乃根據中聚雷天集團制定的標準進行,而非根據中國國家標準進行。
(石正堯 實習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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