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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三法〉陸銀來台 分行、參股二擇一 且僅放行1家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0-03-16 21:10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有關銀行、證券、保險業的 3項子法今(16)日出爐,關於陸銀來台只能設分行或參股二擇一(見表一),且條件還設了嚴格限制(見表二),家數也僅限 1家,因此,僅有 5家陸銀符合登台條件,且施行日期還要看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協商情形,再由金管會另訂,意即短期內陸銀都還不能來台。

桂先農表示,辦法修正後,開放大陸地區銀行(包括海外陸資銀行)可以在國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及參股投資國內金融機構,不過,分行及參股投資只可以擇一辦理,並以 1家為限。


此外,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子行,只可以擇一來臺。另參股投資對象,除非未來ECFA另外約定,否則以銀行、金控公司為限。

至於陸銀來台資格條件,若要來台設辦事處,需最近 3年無重大違規事件、在世界銀行資產資本排名前1000大、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2年。

若要來台設分行,需最近 5年無重大違規事件、在世界銀行資產資本排名前200大、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5年、且已在台設立辦事處 2年,不過此辦事處的門檻如果再ECFA談判時另有約定,則以ECFA為準。

若要來台參股投資,需最近 5年無重大違規事件、在世界銀行資產資本排名前200大、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5年;此外,不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台設立子行。

目前符合來台設辦事處標準的陸銀共有5家,分別是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招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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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關切,規模大過我國許多的陸銀若要來台參股,恐將威脅我方金融產業,對此,桂先農表示,兩岸銀行業者建立策略合作關係,有助於國內銀行業者拓展大陸市場。

桂先農進一步指出,陸銀來台參股有利我方未來在ECFA協商的主張,但是,如果未來兩岸ECFA談判時另有約定,還可以調整投資對象限制,也因此,施行日期也將依據ECFA協商情形再另外公佈。

陸銀要來台,風險控管便格外重要,桂先農表示,大陸來台設的分行業務範圍須由主管機關核定,僅限制經營零售業務;且陸銀分行虧損不得高於營運資金之1/3;同時,金管會還訂定了陸銀分行之流動性及資金來源等財務規定,並要求陸銀定期申報各項財務、業務資料。

桂先農強調,絕不會讓陸銀主導被投資的國內銀行、金控公司之業務經營,也不會有透過聯徵中心取得國人信用資料之顧慮,更不會加劇國內金融市場競爭壓力。

不僅如此,還限制投資對象及持股比例。桂先農指出,陸銀參股投資對象僅限於國內銀行、金控公司。同時,單一陸銀持有個別銀行、金控公司之持股比率不得逾5%;而陸銀及大陸投資人(含QDII)持有個別銀行、金控公司之合計持股比率不得逾10%。

此外,陸銀若要派任董事,須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讓股權也要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金管會也提醒,被投資銀行、金控公司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陸銀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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