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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三法〉證券、保險登陸參股 淨值上限放寬至40%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0-03-16 22:46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有關銀行、證券、保險業的 3項子法今(16)日出爐,台灣證券期貨業、保險業赴大陸投資總額佔淨值比重上限放寬到 40%;另外,大陸證券期貨商、保險業可來台設辦事處或參股,但參股仍須經濟部修法正面表列,且參股比例也依投資對象是否為上市櫃業者而有所分別。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兩岸證券期貨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是增訂大陸證券期貨業來臺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保險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則是增訂國內保險輔助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參股投資大陸保險業及大陸保險業來臺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商登陸情形,維持原有開放架構,也就是可以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但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以及保險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均不得逾公司淨值的40%,但限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200%,且淨值須達新台幣7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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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副局長張麗真表示,目前符合赴陸參股投資的證券商有16家、投信31家、期貨20家。

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則表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可以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

另外,大陸證券期貨業者、保險業者都可望來台設辦事處或參股,不過,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家數,均以 1家為限。且陸資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海外子公司,僅得擇一來台。

吳崇權指出,目前符合來台的大陸保險業者可設辦事處者有3家、參股的2家。

吳當傑進一步表示,兩業者來台參股還須先修改經濟部的陸資來台投資正面表列項目,未來也會採取雙許可制,業者來台必須向金管會和經濟部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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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來台,除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健全的規定外,陸資證券期貨業須有設立海外分支機構的經驗,陸資保險業須符合信用評等的條件。

此外,個別及全部陸資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參股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持股比例上限分別為5%及10%;參股投資國內單一未上市(櫃)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持股比例上限分別為10%及15%。

大陸保險來台設辦事處則需有經營業務20年的經驗,另外,設立辦事處或參股的家數,均以1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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