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財經】七部門下發公租房指導意見,外來工可享用公租房
鉅亨網新聞中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近日下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努力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指導意見》指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從目前各地實踐看,公共租賃房的租金標準高於廉租房,但低於市場平均租金水平。
《指導意見》要求,公共租賃房主要以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方式進行建設。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土地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資金方面,地方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給予資金支持。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同時,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對於租金收入,《指導意見》提出,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同時,由於公共租賃房是公共資源,《指導意見》也對承租人應承擔的義務進行了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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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152,166,92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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