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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香港銅鑼灣潑強酸案宣判 被告重囚13年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2010-12-16 10:24


香港銅鑼灣鬧市去年底發生投擲腐液彈傷人事件,涉案被捕 24 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直斥被告僅為宣泄一己不快,傷害正在開心逛街的陌生人,以製造恐慌,抄襲之前旺角高空擲腐液狂徒所為,比起因感情瓜葛或買兇傷人淋鏹水案更為嚴重,重判被告入獄 13 年。

《星島日報》報導,青年在銅鑼灣擲腐液彈,被重判入獄 13 年。被捕前在海洋公園任職兼職表演員的被告盧證濠 (24歲) ,開審前承認較輕微的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但不獲控方接納,其後經陪審團一致裁定最高可判囚終身的意圖使人身體嚴重受傷而淋潑腐液罪名成立。


法官張慧玲昨指出,向他人淋潑腐液屬殘暴可惡罪行,事主往往要承受痛楚、毀容甚至永久疤痕,但案例僅涉及三角戀或買兇傷人,法庭從未處理過向大眾投擲腐液情況。辯方昨求情時表示,被告今次旨在惹來群眾哄動,並不如過往案例般必然會令他人受傷,認為本案較輕微。

不過,張官卻持另一看法,認為被告模仿早前旺角數宗擲腐液事件,挑選周六鬧市銅鑼灣行人專用區犯案,罔顧會有多少人受傷,「通渠水」腐液如雨水般灑下傷人,比起過往情況更為嚴重,可幸當時有休班警及途人以清水為六名傷者沖洗傷口,他們才不致受極嚴重傷害。法官起初以十四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真心悔改,被捕後表現合作,最終判囚十三年。

法官判刑時指出,面對此等恐怖襲擊,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向公眾發出正確訊息,法庭絕不姑息類似的可惡事件。法官指出,被告把「通渠水」用紙包好,再放入袋裏,讓途人無法察覺,顯然事前曾精心策劃。被告在遊人如鯽購物區擲腐液,明顯是在自己不快之時,要令快樂逛街途人受傷,盡可能造成更多傷者。

港島總區重案組主管三 A 隊高級督察陳芷珊,昨在散庭後表示,這次能成功拘捕被告歸案,感到如釋重負,但對於被告因個人問題影響他人表示遺憾。她感謝當日現場市民幫助傷者,並向警方提供閉路電視錄影帶的商鋪致謝,希望傷者可早日忘掉事件,堅強生活。

控方案情指出,去年 12 月 12 日晚上 10 時許,被告盧證濠與友人爭執後,致電家人及朋友不獲回覆,帶同兩瓶「通渠水」,到銅鑼灣駱克道近崇光百貨後面一唐樓梯間,將其中一瓶「通渠水」擲到街上,導致一對情侶及 4 名女途人被濃度達 90% 的硫酸潑中受傷。警方其後在商鋪提供的錄影片段中認出被告,今年 1 月 13 日拘捕他。被告有人格障礙,辯稱有幻聽,受「阿文」指使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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