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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改行不行?農委會:以非食用項目優先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簡怡欣/台北報導


基改作物挨轟禍害農地,但也有製煉油業者表示支持;農委會則對此強調,國內基因改造科技發展以非食用項目優先,無核准任何基因改造作物在國內推廣種植,並將進一步修正擅自種植基因改造作物生產者罰則,以確保國民健康及不影響環境生態安全為前提。

有關媒體報導「行政院領軍攻基改作物種植」一事,農委會9日指出,94年以來已陸續修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及其子法規,建立基因改造作物安全管理架構,所有基因改造作物均需依法通過生物安全評估,確認對國內生態與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才能取得種植許可,至今尚未有任何基因改造作物在國內推廣種植。

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歐盟、澳洲等,均積極發展基因改造科技,同時也制定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如澳洲於西元2000年通過基因科技法、歐盟則於2001年訂有第2001/18號指令、日本於西元2003年公布依基因改造生物等使用規範確保生物多樣性相關法律(日本官方簡稱卡塔赫納法)等基因改造科技管理專法,以強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資訊公開及公眾溝通,使基因改造科技與相關產業能有秩序的發展。

農委會指出,在農業基因改造科技發展上均秉持公開透明態度,一、基因改造科技政策,以國家整體利益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為主要考量,審慎確立決策;二、選擇對生態環境危害風險小的非食用用途基因改造產品優先發展,如:花卉或螢光觀賞魚、動物用疫苗等;三、對於基因改造產品發展,應提供客觀透明科學證據,並強化與生產者、消費者溝通協調。

國內基因改造科技管理從研發、農產品生產至食品流通,分別由相關部會管理;農委會表示,雖已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漁業法、畜牧法及飼料管理法等法律,或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肥料管理法子等法規訂有基因改造的管理規範,但也將進一步,參酌日、歐、美、澳等先進國家相關規範,修正若生產者擅自種植基因改造作物,除可依法清除,將可有適用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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