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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新規:游客買到假貨旅行社先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家旅游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和修訂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將于6月啟用,按照新規,游客在旅行社推薦購物點買到假貨,在無法退貨的情況下,旅行社必須先行賠付。

中新社援引三晉都市報5月17日報道稱,國家旅游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和修訂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將于6月啟用。按照新規,以后游客在旅行社推薦購物點買到假貨,游客在無法退貨的情況下,旅行社必須先行賠付;旅行社一天安排多次購物的行為,也將被叫停。

新版合同規定,游客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此外,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得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應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以及主要商品等內容;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不久前,因冰島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滯留歐洲,多數費用由旅客承擔。在新版合同中,這種情況被明確規定“應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按照新規,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新版《旅游合同》還首次對旅行社違約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組團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并按標準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至20%的違約金。

山西省旅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版《旅游合同》啟用后,游客可以依此更加全面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與賠償。

(杜琰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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