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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新:經濟部商業司准予黃恆俊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乙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4/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9年04月15日接獲經濟部商業司來函,因本公司經法院裁定終止

重整及廢棄原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又原任董監事已全體解任,故准予黃恆俊依公


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惟應於99年06月

30日前召開完成,逾期即失其效力。

3.因應措施:惟查,黃恆俊所持有本公司之全部股票,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若經

執行法院查封、拍賣,則其持股比例恐將不符合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之要件;本公司

因終止重整及廢棄原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尚未確定,本公司依公司法第 307條第 2

項等規定,本公司目前仍為「重整狀態」,且依公司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及

股東會之職權應予停止;若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及所為之任何決議,顯然違法公司法

第191條、第293條相關之規定而無效。經濟部未詳查上述法規,而准予黃恆俊召集臨

時股東會,似有違誤,故本公司將提訴願。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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