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9款1.事實發生日:99/04/162.發生緣由:北京市環保局、通州區政府及北京市財政局經評估確認報請北京市政府確定補償費用為人民幣7708萬元,其中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其中新遷土地出讓金為人民幣2260萬元,建物及機械設備等拆遷補償費為人民幣5448萬元。以上經確認之補償金尚未撥付至北京潤泰帳戶。3.因應措施:待撥補後,即刻進行搬遷事宜。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