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公告本公司歸墊前台鹼安順廠應變必要費用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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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本公司、被告台南市政府
法院名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0號
2.事實發生日:99/02/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南市政府以本公司為污染行為人為由,命本公司支付由土污基金所代墊
「前台鹼安順廠應變必要措施費用」,金額總計為新台幣88,786,006元,
本公司基於法令規定,於九十七年七月底以土地關係人身分先暫行代為繳
納,並於九十七年七月提起訴願,九十七年十二月訴願委員會為不受理決
定,本公司不服該決定,於九十八年二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應繳納新台幣88,430,139元之費用。
4.處理過程:判決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於原告應繳納之費用超過新台幣
88,430,139元部分撤銷。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88,430,139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由律師研議後續因應措施,以維護本公司及全
體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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