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商銀:針對媒體報導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11 18:34
第二條 第31款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99/08/11
3.報導內容:
洩個資 遠銀累犯 遭重罰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行與車商合作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經客戶簽名同意向財團法人聯合
徵信中心調閱其信用資訊並同意提供給合作車商,故未違反個資法與
銀行法。惟聯徵中心認定本行違反該中心會員規約而於99年 7月30日
發函予以暫時停權處分,本行已重新研擬汽車貸款業務流程,以符合
規約。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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