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超額"投保,被盜之后保險拒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宣武區的尹先生在把一輛五菱客車過戶時,車輛價值只寫了1萬元,但他投保的盜搶險則是兩萬余元,后車輛丟失,保險公司只愿意按1萬元賠償。究竟該按實際價值賠,還是按投保金額賠?今天上午,宣武法院審理了這起“超額保險”案。
尹先生介紹說,2008年11月14日,他和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其中投有盜搶險保險責任為21502.1元。保險期限自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14日,投保的車輛為五菱客車。后該車于2009年6月29日變更車牌號,并在7月份丟失。
案發后,他與保險公司交涉理賠事宜,但保險公司拒絕按照《車輛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盜搶險責任賠付。尹先生只得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盜搶險保險金21502.4元。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承認尹先生的投保事實,但他表示,理賠金額的確定,是根據車輛實際價值確定,實際損失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購置價折舊。現該車已退市,同款車已沒有銷售,以二手交易發票來確定該車的價值最為公正。如果按21502.4元的投保金額賠償,就超出了實際損失,這違反損失補償原則,因此只能賠償1萬元。
對此,尹先生認為,根據權利義務統一原則,車主按期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就應按約定理賠,而最客觀的賠償金額,就是保單顯示的保險金額。如果只賠償1萬元,那保險公司超額收取保險費,是不是屬于不當得利?
尹先生還表示,他過戶時把車輛價值只寫1萬元,是為了少交點過戶費,并不代表車輛實際價值只有1萬元。現在保險車輛已經滅失無法評估,應以投保時的價格確定保險標的實際價值。
記者了解到,此類“超額保險”糾紛并非個案,北京多個基層法院均審理過此類案件。有位田先生就以12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奧迪,但是他按新車價34萬元投保。后奧迪車被燒,保險公司只愿意按12萬元賠償,結果法院判決賠償了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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